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化清水鱼的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社会监督,定期对开化清水鱼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检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开化清水鱼的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社会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违反该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清水鱼和草鱼的区别,区别在养殖生态环境条件、鱼种、流水调节。1.养殖生态环境条件。清水鱼养殖的自然生态环境要清新优良,无任何污染,水源要丰富,而且确保长年流水不断。经检测,这些地区养殖用水的酸碱度在7.2左右,生化耗氧量不超过0.2毫克/升,溶氧达9.0毫克/升L以上,其他卫生指标均优于国家标准《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水质标准》。2.鱼种放养。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开化清水鱼地理标志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凡在标志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开化清水鱼,并按照开化清水鱼生产技术控制规范养殖生产的基地(农户),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已获得的开化清水鱼地理标志,需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