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化清水鱼的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社会监督,定期对开化清水鱼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检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开化清水鱼的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社会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违反该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产地选择与坑塘内容规定:开化清水鱼养殖坑或塘选择在山区自然山泉或溪流附近,产地环境无三废污染,水源为自然山泉或溪流水,且常年充足,水质优于Ⅱ类地表水标准,符合或超过《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的规定;养殖鱼池或坑面积10~100平方米,水深0.8~1.5米。(二)品种选择与苗种放养:选择来自于地,体表光滑、鳞片完整、无病无伤、活动力强的草鱼种为养殖品种,草鱼规格:100~500克/尾,放养密度:5~15尾/平方米,鱼种质量必须符合《GB/T 11776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的规定,坑、池中同时可搭配少量鲤鱼、鳊鱼、鲫鱼等品种养殖,但搭配比例不超过10%。
清水鱼和草鱼的区别,区别在养殖生态环境条件、鱼种、流水调节。1.养殖生态环境条件。清水鱼养殖的自然生态环境要清新优良,无任何污染,水源要丰富,而且确保长年流水不断。经检测,这些地区养殖用水的酸碱度在7.2左右,生化耗氧量不超过0.2毫克/升,溶氧达9.0毫克/升L以上,其他卫生指标均优于国家标准《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水质标准》。2.鱼种放养。